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秉公执法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的秉公执法涉及多个方面,可以为今天的执法司法提供有益启示。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秉公执法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的执法主要是指司法;执法官主要是侦查、审判、执行等领域的官吏。秉公执法要求执法官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承办各类案件,做到执法公正,不可假公济私、徇私执法。中国古代的秉公执法涉及多个方面,但主要体现在思想、制度与案例里,可以为今天的执法司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与全面依法治国。
先秦时期已有秉公执法的思想。中国古代的秉公执法思想在先秦时期突出体现为三个方面:
秉公执法事关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秉公执法既是执法行为,也是国家行为,关乎国家与社会的治理,即“治人”“治国”等。先秦时期的一些思想家从不同视角论述秉公执法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烘托其重要性。春秋时期,鲁国的司寇臧武仲与鲁国的正卿季孙有一段关于惩治盗贼的对话。臧武仲从执法官的角度强调,有权者只有公平待人、办事,才能取信于民,管理民众。“在上位者洒濯其心,壹以待人,轨度其信,可明征也,而后可以治人。”臧武仲从深得人心出发,论述秉公执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显示其重要性。战国时期的商鞅则从关乎国家存亡的角度,论述秉公执法的重要性。他认为,法律是国家重器,事关国家的存亡,国君只有秉公去私,才能使国家无恙,即“明主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矣”。这就要求国君“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韩非子》引用孔子的观点,说明公平执法是官吏的责任。“吏者,平法者也。治国者,不可失平也。”
秉公执法须不避权贵。权贵人物以权势作为后盾,往往是秉公执法的障碍,也易对秉公执法造成冲击。一些先秦时期的思想家在理论阐述中提及一些典型的案件,弘扬秉公执法的精神。先秦时期,两位太子因违法而受到惩处。其中,楚国太子因违法闯宫门受到处罚。《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记载:“楚王急召太子。楚国之法,车不得至于茆门。天雨,廷中有潦,太子遂驱车至于茆门,廷理曰:车不得至茆门。非法也。”可是,太子以楚王急召为由,不听劝告。结果“廷理举殳而击其马,败其驾”。最后,楚王支持廷理的做法,认为他“是吾守法之臣也”。
秉公执法须去私意私曲。中国古代秉公执法的主体是执法官,而执法官也有思想,甚至有私意私曲。这里的私意是指个人的爱憎,私曲是指个人的歪门邪道。秉公执法就要去私意私曲,实现执法公正。春秋初期的政治家管子从法律的功用出发,强调执法中要去私意,即去私“爱”与私“憎”。他认为:“法度者,人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韩非则以去私曲为出发点,主张秉公执法,实现民安国治。
先秦以后秉公执法思想又有发展。先秦以后,中国古代的秉公执法思想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发展,并重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更加强调执法官都要秉公执法。先秦以后,中国的执法机构逐渐完善,分工更为细化。君臣的执法职能有所区别,审判、监狱、监督等岗位的执法官职责也有差异。然而,他们都是执法者,都需秉公执法,有些思想家专门对此作了研究,晋朝的刘颂便是其中之一。刘颂认为,虽然君、臣都有执法职能,但执法的要求有所不同,臣要严格依法办案,君则可以变通。“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另外,执法官有分工,职责不同,但都需各司其职、秉公执法。刘颂认为,“夫监司以法举罪,狱官案劾尽实,法吏据辞守文”,虽分工各不相同,博鱼体育app但都必须恪守职责,即秉公执法。“人主轨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则法一矣。”
更加重视从秦、隋等朝代的灭亡中看到不秉公执法的危害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秦、隋等朝代的灭亡成了历史。之后的思想家开始重视研究其灭亡的原因,以免重蹈覆辙,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唐朝贞观时期的唐太宗李世民及其侍臣比以往更加重视总结秦、隋等朝代灭亡的教训,认识到不秉公执法的危害性,强调官吏要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唐太宗认为,秦的灭亡与胡亥不能秉公执法有关。胡亥即位后,“诛功臣,杀亲族,酷暴不已,旋踵而亡”。他还从秦引申到以往朝代的灭亡,进一步认识到国君不能秉公执法甚至滥用刑罚是秦、隋等朝代灭亡的重要原因。他认为:“自古帝王多任情喜怒,喜则滥赏无功,怒则滥杀无罪。是以天下丧乱,莫不由此。”因此,他要求官吏一定要做到灭私徇公,秉公执法,“卿等特须灭私徇公,坚守直道”。
更加主张秉公执法要兼顾情与法。先秦以后,更多思想家从执法的作用、效果等方面主张在秉公执法中要兼顾情与法,有些条件下还可以变通。明朝的王守仁是这一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认为,明朝的地理环境、社会情况都比较复杂,一些地处偏僻的区域与人口较多、交通较为方便的城镇不同,从而造成识法程度上的差异。因此,从因地制宜出发,在社会治理中就不必强求一致。在执法中同样如此,即要充分考虑到情罪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处罚。正如王守仁所言:“就其情罪轻重而言,尚亦不能无等。”对于犯罪中的从犯,量刑上要与主犯作区分,做到情法兼顾。王守仁在公务实践中对秉公执法作了思考,形成秉公执法也要兼顾情法的结论,丰富了秉公执法思想。
综上,中国古代的秉公执法思想大体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即先秦部分与先秦以后部分。其中,先秦部分为源,先秦以后部分为流,源远流长。且先秦以后部分不是简单重复先秦部分,而是有所发展,并随着时代的变化向前演进。
中国古代的秉公执法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虽离我们已远,但仍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
秉公执法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的秉公执法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文化涉及法律精神、立法、执法与法律实施等多个领域。执法是其中的一个部分,涵盖有关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一系列内容。它把立法与社会联系起来,通过执法体现应有的社会效果,形成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秉公与执法之间存在内在联系。秉公是执法的出发点。只有秉公,才能更好地执法,体现执法的价值。执法是秉公要实现的目标。秉公是为了执法,也聚焦于执法;在执法中体现秉公,实现执法的意义。秉公执法又是理念与行为的统一,秉公突出依法的理念,指导执法官执法;执法是行为,一种适用法律的行为。把秉公执法结合起来,正好是把执法中的理念与行为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最佳组合体。
我国司法机关十分重视坚持秉公执法,例如,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法治思想,积极探索实践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在节约司法资源、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这正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秉公执法思想的体现。
秉公执法是法律适用领域的永恒主题。当人类社会出现国家、法制,特别是产生法律适用制度以后,秉公执法的思想便形影相随。这是对执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适用领域始终坚守的阵地。中国古代的思想家通过考察与研究,提出了秉公执法的思想;中国古代的执政者凭借执法实践与经验,建立了秉公执法的制度;中国古代的执法官践行依法执法,塑造了秉公执法的形象;中国古代的百姓根据自己的体会和感受支持秉公执法,称赞秉公执法的执法官。
进入近代以后,中国法制的多样性更为明显。中国近代的革命根据地十分重视秉公执法建设,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建立了农村革命根据地,其中有执法机关,也有秉公执法的规定。川陕革命根据地制定的川陕苏区赤色民警条例里,明确规定了民警的权限,是秉公执法的依据。以后,革命根据地秉公执法的制度建设不断发展、成熟,成为革命根据地法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相信,只要法治存在,秉公执法的思想就不应缺位。以新时代检察工作为例,未来检察机关应持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秉公执法,做到廉洁自律。高度关注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作风转变,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
秉公执法任重道远。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始终把秉公执法作为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相关法律陆续颁行,而且内容更加丰富、科学与规范。其中包括: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等。在这些法律中,执法司法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力、任职条件、任职回避、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等一系列内容,都有明文规定。可以说,在秉公执法方面,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取得了重大进展。执法司法公信力显著提升。例如,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办案责任制;检察机关不断贯彻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恪守客观公正履职立场,持之以恒推进新时代“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维护公平正义,守护公共利益,着力防冤纠错、保障司法人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全力推进“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继续紧盯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做实做细民生实事工作,不断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检察机关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在执法司法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例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不究等问题的存在;司法腐败时有发生,一些执法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甚至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严重损害法治权威,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这些行为都是对秉公执法的挑战,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能掉以轻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决非短时间内可以彻底解决,要作长期打算,努力奋斗。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节选自《人民检察》2022年第21期刊文《中国古代的秉公执法及其对当代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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